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8〕296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未),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桂阳县**乡**村**组,现住桂阳县**街道**栋**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2月9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桂阳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曾用名陈某申),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桂阳县**乡**村**组,现住广州市番禺区**村**道**街**号**楼**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丁,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长沙市芙蓉区**街道**路**段**号**层,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路**公寓**楼。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6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2018年6月8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3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陈某丁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决定并案审查,分别于2018年5月9日、2018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7月6日、自2018年8月3日至2018年9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陈某子与桂阳县白水****乡**村民小组签订协议,2003年签订补充《合同书》,约定陈某子在**村民小组旧发电机渠道上重建发电机,并兴建水电站,每年支付租金400元。2005年,陈某子注册成立**水电站,并办理了相关手续。2017年9月,陈某子购买材料准备扩建水电站,被村民阻止,双方为此产生纠纷。**村民小组村民要求提高租金并补偿之前的损失,随后在乡政府及村委会的主持下与陈某子多次调解,但未达成一致。为提高租金及补偿之前的损失,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等人经开会商议后,分别于2017年10月2日、2018年1月2日、1月3日伙同村民通过将**水电站的蓄水闸门打开并上锁、毁坏**水电站蓄水用的闸门、水渠盖板等设施的方式,阻止**水电站发电,导致**水电站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不能正常发电。经桂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水电站被毁坏的设施价值人民币55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健康检查登记表、到案说明、抓获经过、价格认定书、**水电站相关证件、损失清单、发电明细表、协议书、调解记录、情况说明、上网电量电费明细表、报告;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张某某、唐某某、王某某、陈某辛、陈某壬、陈某癸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伙同他人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书华
2018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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