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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等人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5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定安县人,农民,家住定安县南海农场第**作业区**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4日被定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定安县人,农民,家住定安县南海农场第**作业区**队**号。2018年6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定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4日被定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5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定安县人,农民,家住定安县南海农场第**作业区**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与邻居古某甲、李某某因被告人陈某甲砸了其家的排水沟发生争吵,李某某还持锄头敲了被告人陈某甲家走廊围墙,但在邻居官某某等人的劝阻下,双方各自回家了。过了不久,被告人陈某甲的儿子被告人陈某乙回到家时得知其父母与古某甲、李某某吵架,李某某还用锄头砸了其家的围墙后,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砸了古某甲、李某某家后门,接着又持砖头去找古某甲、李某某,被告人陈某甲手持铁管,被告人张某某手持扳手也紧随在后,被告人陈某乙在李某某家对面的宋某某家门前找到李某某,被告人陈某乙抓着李某某的头发拉扯并用砖头砸了李某某的腿部,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也参与殴打李某某,古某甲看到李某某被打,从家中持铁锤冲出来,被告人陈某甲看到古某甲便持铁棍与古某甲对打,打伤了古某甲右手拇指处,被告人陈某甲与古某甲对打的过程中李某某持一块砖头将被告人陈某甲头部打伤。

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损伤属于轻伤一级、古某甲的损伤属于轻微伤,被告人陈某甲的损伤属于轻微伤。

经定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某被损坏的不锈钢门修复价格为人民币2533元。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分别在2019年12月3日、2019年12月23日、2020年2月28日接到定安县公安局南海派出所办案民警电话后,自行到南海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根铁管、一块砖头、一把扳手、一个铁锤(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表、到案经过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

5.证人证言:证人官某某、陈某丙、蔡某某、古某乙、宋某某、黄某某、古某丙等人的证言。

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古某甲的陈述;

7.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被害人李某某轻伤一级,被害人古某甲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玑洲

检察官助理:曲泳霖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乙现羁押在定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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