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47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由徐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9月7日由徐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10月15日由徐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陈某乙、陈某丙故意伤害事实
2010年,经徐某某**镇**经济合作社村民讨论决定,将**村东北的一块土地(位于**村集体祠堂附近)安排给村民陈某丁作为宅基地使用,后陈某丁于2011年办理了该宅基地的使用权证。之后,徐某某国土局先后二次通知陈某戊、陈某己,限其于2011年10月24日前自行清理地上附着物,但陈某己一直未予清理。2012年8月14日9时许, 被害人陈某丁家人因到该宅基地清理地上附着物,而与陈某己的家人发生冲突,陈某己的儿媳妇杨某某和陈某丁的母亲陈某庚在抢镰刀的过程中将陈某庚的鼻梁砍伤。当天中午12时许,陈某辛、陈某壬(均是陈某丁的儿子)将陈某庚送到和安卫生院治疗后返回家,途径**村集体祠堂附近处时,遇见陈某癸、陈某子,陈某癸便质问陈某辛为何当日上午将其父亲陈某己打伤,随后陈某辛、陈某壬便与陈某丑(已判)、陈某子(已判)、林某某(已判)、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乙、被告人陈某丙等人发生口角进而互殴起来。在双方打架过程,被告人陈某甲持刀将陈某丁、陈某辛、陈某壬捅伤。经鉴定,陈某丁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程度为二级伤残;陈某辛的损伤程度为轻伤;陈某壬的损伤程度为未达轻伤。
二、陈某乙伪造、买卖身份证件事实
被告人陈某乙于2013年畏罪潜逃期间,为了入厂打工,被告人陈某乙在汕尾市提供其胞弟陈某寅的身份信息及其本人相片给他人制作虚假居民身份证,而以人民币60元价格购买该虚假居民身份证。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陈某乙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排坊综合市场路段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被告人陈某乙身上扣押一张伪造的身份证。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到徐某某公安局和安派出所投案。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某丙到徐某某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果刀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宗地图等;3.证人高某某、郑某某、陈某卯、陈某辰、陈某巳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丁、陈某辛、陈某壬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造二级伤残,一人轻伤,一人未达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买卖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就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均被羁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检察卷1册。
3.换押证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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