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18〕94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镇**村**社**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1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镇**村**社**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1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8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镇**家园**梯**室(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镇**大道**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1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丁,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96********,汉族,大专文化,福建商学院学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镇**村**社**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1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某乙的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7月3日,本院将案件退回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戊系堂兄弟关系且系邻居,双方因两家之间共用的道路使用问题多次发生纠纷,导致双方素有积怨。2018年3月16日16时许与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戊的父亲陈某己两次因道路使用问题再次发生纠纷。民警接报警后两次至现场进行调解,并告知双方严禁打架斗殴。同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集美区灌口镇顶许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门口的324国道路边,遇见骑自行车途经该处的被害人陈某戊,为泄愤将陈某戊拉下自行车实施殴打。同在案发现场附近的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闻讯后,赶至现场与被告人陈某甲共同殴打被害人陈某戊。其间,被告人陈某丙、陈某乙使用木棍,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丁徒手对被害人陈某戊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戊受伤,致9处肋骨骨折、左侧腓骨粉碎性骨折、右侧腓骨线性骨折,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后,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在现场被前来处警的民警查获。归案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某乙处提取到作案工具木棍一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提取的作案工具木棍一根;
2.证人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戊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5.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证人吕某某、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的辨认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8.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出警情况说明、案件调查函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因邻里纠纷,经公安机关处理后,继续破坏社会秩序,合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顺彬
检 察 员:黄陈炬
2018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四册。
3.作案工具木棍一根、光盘四张随案移送。
4.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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