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三班镇**村**号,现租住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出租房***。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7月21日被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3月16日被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又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永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因再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8******** ,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赤水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路**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等人先后10余次到德化县美湖镇、水口镇等地盗窃财物,其中现金及可认定价值的物品共计人民币947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底或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颜某某(另案处理)窜至德化县美湖镇上沶村**号,盗走林某甲的竹篮子等物品。
2.2019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窜至德化县美湖镇上沶村**号,盗走林某乙的1套香港回归纪念邮票等物品。
3.2019年10月11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颜某某、郑某某(另案处理)窜至德化县美湖镇上沶村**号,盗得林某甲的陶罐、竹篮子等物品。
4.2019年10月12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颜某某、郑某某窜至德化县美湖镇上沶村**路边的民房,盗走陶罐4个、竹篮子2个、木质盘15个、木质香炉2个、罗盘1个、白色陶瓷制品9个、镜子1个、集邮册1本。
5.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丙(另案处理)窜至德化县水口镇樟镜村**号的民房,撬锁入户盗走王某某的现金人民币500元。
6.2019年12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窜至德化县美湖镇洋坑村**号的民房,撬锁入户盗走许某甲的现金人民币300元、1条双喜牌卷烟(价值人民币170元)、本地小茶油60斤(价值人民币4500元)、1个银手镯。
7.2020年1月份,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丙,先后两次窜至德化县浔中镇世科村唐寨山森林公园游乐场后面郭某某等人的**祖厝,分别盗走10余扇木门、5块木雕、1块石板以及2块木雕。
8.2020年1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窜至德化县大铭乡联春村**号的民房,破门入户盗走许某乙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
9.2020年4月份的一天白天,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窜至德化县赤水镇福全村尖山角落的显灵宫,盗走1座白色观音佛像,并撬锁盗走功德香内的现金。
10.202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丙,窜至德化县水口镇八逞村**号民房,撬锁入户盗走廖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陶罐、竹篮子、木质香炉、集邮册等物证。
2.书证:侦破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乙、林某甲、许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及同案人颜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就八个月,并处罚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其倡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在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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