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公诉刑诉〔2016〕36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96********,黎族,中专文化,海南省万宁市人,住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6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6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97********,汉族,中专文化,海南省万宁市**农场农**队人,现住万宁市**镇**墟,因本案,于2016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6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伙同陈某丙、陈某丁、李某甲(另案处理)五人于2016年4月25日凌晨将许某某停放在**镇**社区**村的一辆哑光银绿色**牌电动车盗走。案发后该车已追回,经鉴定价值为2944元。
2、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伙同陈某丙、李某甲四人于2016年4月18日凌晨1时许将钟某某停放在**镇**酒店后面出租屋内的一辆**牌女装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该车已追回,经鉴定,价值为3436元。
3、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伙同陈某丙、李某甲四人于2016年4月18日凌晨3时许将李某乙停放在**镇**小区内的一辆**牌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该车已追回,经鉴定价值为5942元。
4、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杨某某等三人于2016年4月20日凌晨5时许,将王某某停放在**镇**超市旁边**台球楼下门口处的一辆白蓝色**牌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该车已追回,经鉴定价值为11431元。
5、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伙同陈某丙、李某甲、陈某丁五人于2016年4月20日晚上23时许将黄某某停放在**镇**半岛**广场的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陈某戊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乙、钟某某、黄某某、许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陈某丙、李某甲、陈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穆敏
2016年9月8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在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和《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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