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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盗窃案)_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灵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31963********,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镇**村**组**号,现租住灵宝市**镇**村。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6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6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7月27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7月28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31966********,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22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0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7月27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7月28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伙同丁某甲(已判决)经预谋后,组织工人丁某乙、刘某某(二人均已判决)等人携带钻机、编织袋等采矿工具,多次窜至灵宝市阳平镇程村长宏井巷公司已经停产封堵的650坑口,通过650坑口与金源公司秦南9坑的透点进入9坑盗窃金矿石。经鉴定,被盗金矿石重7.4吨,价值32640元。

案发后,被盗矿石已追回。2019年10月5日,陈某甲主动到灵宝市公安局桐沟派出所投案。在陈某甲的劝解和陪同下,2020年5月21日,陈某乙主动到灵宝市公安局桐沟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评估意见书;5. 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莹

检察官助理:崔艳丽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灵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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