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75********,汉族,文盲,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自建房(户籍地本市潘集区**乡**村**队**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8日,本院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乙,女,汉族,文盲,无业,住田家庵区**租房(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因涉嫌犯有盗窃罪, 2020年7月1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8日,本院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8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新庄孜**村,将被害人彭某某刚铺设(尚未通电使用)的电缆偷走十余米。2020年7月28日,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1550元。
2.2020年7月11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新庄孜**村,将被害人彭某某刚铺设(尚未通电使用)的电缆偷走十余米。2020年7月28日,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4350元。
3.2020年7月13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新庄孜**村,将被害人程某某刚铺设(尚未通电使用)的电缆偷走十余米。2020年7月28日,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4400元。
4.2020年7月15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新庄孜**村,将被害人彭某某刚铺设(尚未通电使用)的电缆偷走十余米。2020年7月28日,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2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程某某、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做出的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合计13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姝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被分别监视居住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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