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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633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捕前暂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村民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号,捕前暂住三亚市吉阳区**村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电动车外出捡废品时,在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附近遇见同样外出捡废品的被告人陈某乙,二人到达师部农场琥珀建筑工地时,陈某甲提议进入工地盗窃,但陈某乙不敢进入工地。于是,陈某甲就叫陈某乙在工地外望风,自己进入工地将用袋子装着的200个左右钢铁扣件搬出工地,并和陈某乙一起把钢铁扣件用电动车运至师部农场路口的废品收购站卖得1000元(人民币,下同),陈某乙分得200元。之后,二人约定次日凌晨再到该工地盗窃。5月4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乙再次到琥珀建筑工地将500个左右钢铁扣件搬出工地,用电动车运至师部农场路口的废品收购站卖得1700元,陈某甲分给陈某乙900元。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在三亚市天涯区河西路金润阳光旁海南五建工地盗窃65个钢材扣件,运输至天涯区羊栏路龙眼园一巷的废品收购站卖得130元。

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分别于2020年5月4日、5月28日被抓获。破案后,被盗财物均被追回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若干钢材扣件、两辆电动车等物证;2.书证:人口查询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卞某某、孙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共同盗窃他人财物,其中陈某甲盗窃三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830元,陈某乙盗窃二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700元,二人的共同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均具有坦白、被动退赃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爽

书  记  员:郝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均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物证头盔二个、衣服一件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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