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79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2********,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湛江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湛江市**路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6********,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湛江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湛江市**路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20,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伙同同案人邓某某、刘某某、阿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本市越某某吉祥路1号动漫星城负2楼的地下停车场内,乘无人监管之机,盗得中国移动公司广州分公司正在使用的铜材馈线(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554.4元),得手后,即逃离现场。后将赃物销赃,收款人民币4836元,所得赃款五人均分,两被告人将其所得赃款挥霍花费。
2019年5月4日,当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再次到上述地址时,为保安发现,将两被告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线钳照片等物证;
2、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余某某、郭某甲、潘某某、杜某某、李某某、郭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
6、现场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合伙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能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敏红
2019年7月24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8册,光碟10张。
3.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的金杯小客车1辆、线钳2把、苹果牌手机1台,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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