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盗窃案)_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始检公诉刑诉〔2020〕Z4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住广东省始兴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始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始兴县看守所。无前科。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住广东省始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始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始兴县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始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始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始兴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底某一天晚上,陈某甲、陈某乙伙同张某(另案处理)以及张某的两个朋友,驾驶车牌号为粤FA****的东风小康货车,窜至始兴县**镇**村***组部分村民的老屋中,盗窃了花瓶、碗、铁壶等物品,卖给了在始兴县县城收购古玩的蔡某生,所得脏款由四人平分了;

2、2019年8月1日晚上,陈某甲、陈某乙伙同张某(另案处理)以及张某的两个朋友,驾驶车牌号为粤FA****的东风小康货车,窜至始兴县**镇**村***组部分村民的老屋中,盗窃了一个风车、碗、碟等物品,卖给了在始兴县县城收购古玩的蔡某生,所得脏款由四人平分了;

3、2019年8月2日晚上,陈某甲、陈某乙伙同张某(另案处理)以及张某的两个朋友,驾驶车牌号为粤FA****的东风小康货车,窜至始兴县**镇**村**组部分村民的老屋中,当晚没有偷到东西;

4、2019年8月3日晚上,陈某甲、陈某乙伙同张某(另案处理)以及张某的两个朋友,驾驶车牌号为粤FA****的东风小康货车,窜至始兴县**镇**村**组部分村民的老屋中,盗窃了两块磨石、碗、碟和礼品盒等物品,卖给了在始兴县县城收购古玩的蔡某生,所得脏款由四人平分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多次盗窃他人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始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巫福生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附件:

1.两被告人现羁押于始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