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11月16日,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枣庄市峄城区**村**号。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56********,汉族,文盲,农民,住枣庄市峄城区**村**号。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陈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1、2018年12月3日晚,被告人陈某甲至枣庄市峄城区沿河西路榴园律师事务所北侧路西处,盗窃黄某某的“时风”牌白色电动四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0000元。
2、2019年1月13日晚,被告人陈某甲至枣庄市峄城区**路广源家具店门西侧,盗窃孙某乙的“金彭”牌红色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三轮车已追回发还失主。
3、2019年8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至枣庄市峄城区驿佳宾馆楼下,盗窃吕某某的黄色法国斗牛犬一只,及装狗的铁笼子一个,价值共计人民币1590元。案发后,被盗斗牛犬及狗笼已追回发还失主。
4、2019年10月4日晚,被告人陈某甲至枣庄市峄城区**委**处,盗窃韩某某的“利云”牌红色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700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三轮车已追回发还失主。
5、2019年10月9日晚,被告人陈某甲至枣庄市峄城区**庄**路东金彭电动三轮车店门前,盗窃张某某的“金彭”牌蓝色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00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三轮车已追回发还失主。
6、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至枣庄市峄城区沿河西路榴园律师事务所南50米左右处,盗窃受马某某的“奇瑞”牌新能源轿车一辆及“丽驰”牌电动车上的四块电瓶,价值共计人民币20000元。案发后,被盗新能源轿车(已损毁)及电池已追回发还失主。
7、2019年10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至枣庄市峄城区**路**小区**期**处,盗窃孙某甲的四轮定制电动车及车内厨具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000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四轮车及车内出具等物品已追回发还失主。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9年10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乙明知是陈某甲盗窃所得的四轮定制电动车,仍与陈某甲一起将该车内的厨具、电池等物品分数次转移到陈某甲家中,后一起对该车外观喷漆以掩饰盗窃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孙某甲、孙某乙、韩某某7人陈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办案说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涛、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萌
检察官助理:孟芳芳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6208****。
2.侦查卷二册、书证一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四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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