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日被平南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2020年3月3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平南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陈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88********,中共党员,汉族,中专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日被平南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平南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初,被告人陈某甲从梁某甲手中购买了平南县上渡镇下石村新屋屯宜山岭儿边的林木(桉树),购买后陈某甲在未办理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和陈某乙合伙砍伐了宜山岭儿边的林木。经依法鉴定,宜山岭儿边被砍伐林木伐区面积为0.23公顷,林木蓄积量为22.2立方米。 另经查明,2018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甲购买了咸兆腾位于平南县镇隆镇下良村宾一屯葫芦塘岭的林木(桉树),购买林木后陈某甲在未办理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雇人砍伐了葫芦塘岭的林木。经依法鉴定葫芦塘岭被砍伐林木伐区面积为0.09公顷,林木蓄积量为10.1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油锯、三轮车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平南县林业局证明等书证;3.证人梁某甲、邓某某、梁某乙、咸兆滕、覃某某、温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供述和辩解;5.调查报告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违反森林法规,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了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喜昌
检察官助理:张晨窍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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