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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一部刑诉〔2020〕Z17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92********,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村**号,捕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徐千萍,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88********,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村**号,捕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3日、19日、25日、2020年4月22日夜晚,同案人邹某某(已起诉)趁**经营部无其他工作人员之际,分别多次邀约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开货车去到**经营部沙场,由邹某某驾驶铲车为陈某甲、陈某乙的货车装载建筑用河沙,秘密窃取**经营部沙场的河沙,并将河沙卖给建筑工地。经韶关市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河沙价值184.47元每立方米。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20000元并已支付完毕,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6.现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7.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伙同同案人邹某某共同盗窃他人河沙,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陈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列青

检察官助理:张益华

2020年12月4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被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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