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生态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80********,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市**镇**村**号,现住浙江省**市**街道**路**栋**室。2015年12月1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曾用名陈某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福建省**县**镇**村**街**号。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1年1月25日被浙江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在缓刑执行期间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日被浙江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撤销前案宣告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被**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4日将该案退回**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19日**县公安局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1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被告人陈某乙在无危险废物专业经营、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为谋求非法利益,将需处置的1079.54吨固体废物“铝灰”(下称“铝灰”)从福建省**市**县**镇等地流转、倾倒于被告人陈某乙寻找或租赁的**镇**石材厂、**石业石材厂、**石业石材厂、福建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处的厂房或露天空地内,放任“铝灰”扬散、流失、泄露污染周边环境。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于2018年4月下旬将一车“铝灰”提供给福建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制作“加气砖”,因“铝灰”处置中散发恶臭,剩余32.26吨“铝灰”被就地倾倒。经鉴定上述地点内的“铝灰”属于危险废物。
案发后**市**生态环境局为防止污染扩大对上述地点的“铝灰”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于2020年3月委托**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予以无害化处置。经统计,共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约人民币260万元。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陈某乙主动到**县公安局投案;同年7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市经济开发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县公安局扣押到案的手机、固体废物“铝灰”等物证;
2. **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县公安局调取、收集到案的**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鹤塘镇四个企业厂房内堆放的废渣的认定意见、关于陈某甲、陈某乙危废案件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及凭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陈某甲、陈某乙污染环境案相关材料的复函及关于**镇危险废物处置案件处置情况的说明等书证;
3.证人谢某某、黄某甲、刘某某、彭某某、李某某、陈某丙、余某甲、陈某丁、陈某戊、黄某乙、余某乙、龙某某、邱某某、黄某丙、曾某某、陈某己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报告、**市计量所检测证书;
6. **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79.54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约人民币260万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昌盛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现被监视居住,住**县**镇**村**街**号,联系电话:15715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手机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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