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污染环境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224251969********,穿青人,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经开区**村**出租屋。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7月24日批准逮捕,于当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224251991********,穿青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经开区**村**出租屋。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7月24日批准逮捕,于当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污染环境案,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及其儿子陈某乙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12月租赁贵阳市经开区**村**组***号房屋及院坝用于贮存、处置在周边修理厂收购回来的废机油及废乳化液,在进行油渣、油水分离后将废机油及废乳化液卖出营利。2020年06月19日,公安机关及环保部门在现场查获大量的废机油及废乳化液,合计净重5.94吨,以及沾染物2.52吨,经鉴定以上废机油、废乳化液沾染物均为危险废物,涉及处置费用95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犯罪案件移送书及调查报告、扣押文书、称重凭证、房屋租住协议、辨认笔录、监测报告、废水采集与交接记录、处置合作2.证人证言:唐某某的证言、杨某某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危险废物司法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甲、陈某乙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废机油及废乳化液(液压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雪

                                               检察官助理 田亚莹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附:1.被告人陈某乙现羁押于贵州省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贵州省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