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66********,汉族,高中文化,职业:原汕尾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公司副经理,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村**村**巷**号,现住陆丰市**镇**新区**市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75********,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原系**镇**队长,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区**巷**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6日到陆丰市公安局投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陆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4月16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于2014年9月29日间,张某甲在其位于陆丰市**镇**大巷**号的住所旁边原**工场范围内搭建铁皮屋。2014年12月17日,**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公司副经理被告人陈某甲受公司经理王某某(已死亡)的指派以房地产公司土地被张某甲侵占为由,要求张某甲自行拆除铁皮屋,张某甲不予答复。2014年12月3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串招同案人陈某丙、陈某丁、张某乙(均另案起诉)等人持铁铲、木棍等器械到张某甲铁皮屋处,被告人陈某甲及同案人陈某戊(另案处理)在现场指挥挖掘机拆除张某甲的铁皮屋,张某甲的妻子陈某己见状上前拦阻挖掘机,陈某戊等人强行拉开陈某己致伤,随后用挖掘机拆毁张某甲家的铁皮屋。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甲家被损毁的铁皮屋价格为人民币175450元;经陆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己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范围;经陆丰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队实地测量,张某甲被损毁房屋的土地距离**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开发管理的范围152.71米。案发后双方已理妥民事赔偿,得到事主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有司法鉴定书、有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书;6.勘验、辨认、视频截图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竟违反法律规定,受他人串招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满
2020年5月14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7卷,CD光盘1个;
3.附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及《量刑建议书》各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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