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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故意伤害案)_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69********,彝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家住**镇**村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78********,彝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家住**镇**村民委**组。2007年8月21日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马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9年1月21日被减刑释放。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以被告人陈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6日至2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二人与同村被害人陈某丙曾有矛盾。2019年1月24日晚,马关县**镇**村民委**村村民召开群众会讨论低保户名额。其间,陈某甲、陈某乙与陈某丙发生争执扭打,陈某丙用砖头打伤陈某乙的左侧眉骨,咬伤陈某甲的左手食指,陈某甲用砖头打伤陈某丙的右额部。经鉴定,陈某丙的人体损伤构成轻伤一级,陈某甲、陈某乙的人体损伤构成轻微伤。

2.2019年4月12日,马关县公安局在马关县**镇**村民委**村老屋基地段被告人陈某甲家菜地内查获疑似毒品原植物808株。经查,查获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系陈某甲种植,经鉴定,为罂粟科罂粟属的罂粟,系毒品原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罂粟植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杨某某等7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传达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1388784****)、陈某乙(1512697****)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272页。

3.被害人陈某丙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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