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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昌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209211970********,大学本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镇**村****,现住湖北省孝昌县**镇**村****,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1日由孝昌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乙,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222011963********,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镇**村****,现住地湖北省孝昌县**镇**村****,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孝昌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1日由孝昌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孝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下午16时30分许,孝昌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电力接入系统输电线路35千伏工程在花园镇**村**施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施工项目有辐射”为由组织该村十余名村民阻扰电力35千伏电塔施工,在电塔施工基础坑现场,当被告人陈某甲将一把铁锹扔到基础坑里时,施工项目负责人沈某某与被告人陈某甲发生争执,被告人陈某甲说“我不仅要扔你的铁锹,我还要把你的人扔下去”后抓着沈某某的右手臂,被告人陈某乙在沈某某的后面,用手推,一起将施工负责人沈某某推进一个深约4.2米的基坑,致沈某某身上腰部、右腿等多处受伤。经孝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基坑现场照片等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资料、伤情照片、病历、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光大环保能源(孝昌)有限公司与孝感市**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孝昌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电力接入系统输电线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孝昌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孝昌县花园镇人民政府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徐某某、马某某、潘某某、刘某某、陈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5.湖北省孝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6.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五张;8.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因民事行为与他人发生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林堂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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