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89********,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中专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钦州市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陈某乙,绰号“某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61957********,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钦州市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因土地纠纷问题,2019年12月29日12时许,被害人陈某丙(另案处理)、黄某某、陈某丁来到邻居的陈某乙家与被告人陈某乙及其家属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后陈某乙打电话通知其儿子被告人陈某甲回家帮忙。陈某甲回到后便持棍去到陈某丁家理论,陈某丙见陈某甲持棍来其家便持刀与陈某甲对峙,两人扭打在一起。两人在抢刀、厮打过程中,陈某丙用嘴咬伤陈某甲的手臂,陈某甲用嘴将陈某丙的右耳咬掉一大块,后两人被亲属拉开。陈某丙被拉回家后不服气,便又持铁棍去到陈某乙家打砸陈某甲的一辆三轮车和一辆小汽车。陈某乙见状持一根木棍与陈某丙互打,陈某甲持一根扁担与陈某丁、黄某某(分别持一把铁铲与一个木棍)互打。陈某乙见陈某甲被打又过来帮其儿子,后陈某甲、陈某乙与陈某丙、陈某丁、黄某某五人互打起来。经鉴定,陈某丙右耳廓缺损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黄某某右大腿、右足背、左小腿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陈某丁头皮挫裂伤、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2月30日,两名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方某某元人民币,并被浦北县公安局口头传唤,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木棍、扁担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伤情简介等书证;证人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等的证言;被害人陈某丙、黄某某、陈某丁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故意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锦高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陈某乙因患病转至浦北县监区医院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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