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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故意伤害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长乐区**广场路**号**座**梯**单元。因吸毒于2017年10月28日被长乐区公安局漳港边防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以无社会危害性不批准逮捕,当日被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长乐区**广场路**号**座**梯**单元。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长乐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以无社会危害性不批准逮捕,当日被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长乐区**路**号。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12时许,在长乐区漳港兰州拉面门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与被害人吴某某因停车问题发生口角纠纷,后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等人一起将被害人吴某某殴打致伤,导致其右侧肋骨骨折2根,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主动到漳港边防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2.证人陈某丙、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长乐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伤情鉴定;

6.相关辨认、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强航

检察官助理:陈梦茜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长乐区**广场路**号**座**梯**单元;被告人陈某乙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长乐区**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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