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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51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组。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镇***村**组。

以上两名被告人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乙等人来到黄埠镇**公寓***房找陈某甲的妻子徐某某,陈某甲和陈某乙等人进入房间后看到徐某某躲在床下,被害人刘某某穿着内裤在床上,被害人李某某在房间。随后双方发生争吵并打架,陈某乙先踢刘某某一脚,刘某某拿菜刀与李某某追赶陈某甲和陈某乙至**公寓一楼门前,双方再次发生打架。陈某甲和陈某乙等人持灭火器、摩托车头锁等工具将刘某某、李某某打伤。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同日,公安机关在**公寓将陈某甲、陈某乙传唤到案。案发后,陈某甲、陈某乙的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仕鸿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住在深圳市龙华新区**镇**村**公寓,联系电话1379820****。被告人陈某乙现住在惠东县**镇***路**公寓,联系电话1772860****。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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