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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及另两名男子(另处理)在陈某丙(另处理)的纠集下,持铁棍在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员岗村委会附近路段寻机报复此前与陈某丙有纠葛的被害人张某某。等被害人张某某一行人经过上述路段时,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与陈某丙等人对被害人张某某、黄某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张某某身体多部位受伤,被害人黄某某右手臂受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庆光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卷1册1张。

3.依法扣押被告人陈某甲黑色华为手机一台、陈某乙黑色VIVO手机一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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