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21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胡文士,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镇**村**号,住佛山市南海**镇**园**座**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及朋友饮酒后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鸡煲王店准备吃宵夜,在店内陈某甲以被害人陈某丙看了他一眼为由与陈某丙发生争执,后陈某乙用手打了陈某丙脖子一下、用脚踢了陈某丙胸一脚。在陈某丙与朋友准备离开时,陈某甲、陈某乙又在店门口用脚踢了陈某丙,陈某丙往店外跑,陈某甲追打陈某丙至高架桥底处用拳脚殴打陈某丙头部致其受伤。经鉴定,陈某丙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头部软组织损伤,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蜘网膜下腔出血,属轻伤一级。
2020年8月21日,陈某甲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29日,陈某乙向公安机关自首。同年8月25日,陈某甲家属赔偿陈某丙人民币8万元;10月25日陈某乙家属赔偿陈某丙人民币7万元,陈某丙对陈某甲、陈某乙二人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美仪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被取保候审,住佛山市南海**镇**园**座**房,联系电话1372981****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