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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阿布,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27日被取保候审。

陈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9日22时许,被害人黄某某在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美食店旁烧烤档处用拳头和凳子殴打陈某丙头部和背部。之后陈某丙走进“**”美食店里,将被黄某某殴打的事告诉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乙出来与黄某某论理,两人继而发生争吵。在争吵期间,陈某乙打电话叫被告人陈某甲过来现场。约过十分钟左右,陈某甲驾驶摩托车来到现场,陈某乙便指挥陈某甲殴打黄某某,陈某甲即取出放在摩托车上的棍状物冲向黄某某并朝其打去,黄某某下意识用右手阻挡,导致黄某某的右手肘部位受伤。经在场人的阻拦,陈某甲持棍状物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9月21日,陈某甲家属及陈某乙赔偿黄某某医疗费人民币100000元,黄某某出具谅解书,对陈某甲、陈某乙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到案经过、犯罪前科查询、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吴某甲、吴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粤湛公(司)鉴(活)字[2019]01053号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片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仕聪

2020年4月17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1663****;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3468****。

2.本案卷宗叁册,证据目录壹份,视听资料光碟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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