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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开设赌场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某甲,女,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巷**号**室,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巷**综合办公楼**栋**室,2007年5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0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公安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在被告人陈某乙的介绍下认识姜某某(在逃)并合伙通过召集他人进群参与“**麻将”APP中进行赌博活动从中赚取返利。被告人陈某甲负责上、下分及记帐工作等,直到2019年11月共赚取返点10余万元,被告人陈某乙在上述期间进群参赌并介绍他人进群参赌,其赚取返点非法获利及陈某甲给的好处费共计9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扣押决定书、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帐、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3.证人卢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无;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无;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晓红

2020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5********);

2、随案移送侦查卷叁册、光盘叁张、量刑建议书贰份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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