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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乡**村委**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5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乡**村委**组**。因犯绑架罪,于2006年12月22日被韶关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18年12月14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9月29日至2018年10月29日;自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1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受上线安排在长沙市天心区**、**等街道内的门店放置赌博机并负责赌博机的维护和收入登记以及店主的租金分红发放等工作。

2018年1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甲处查获手机1台并根据手机内的通讯录联系店主并查获上述9家门店内的赌博机共计12台。

经认定,上述每台赌博机均能供一人独立操作赌博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手机、赌博机钥匙等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手机通话记录和通讯录截图、扣押物品清单、账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刘某某、彭某某、任某某、赵某某、王某某、陈某丙、吴某某、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明知他人利用设置赌博机的方式开设赌场,仍积极予以协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均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冠勋

代理检察员: 郑 玥

2019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乡**村委**组**候审,联系电话:1857056****;被告人陈某乙现在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乡**村委**组**候审,联系电话:1356080****;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1册,光盘2张;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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