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镇**路**号**栋**号,现住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号**公寓**室。因赌博于2020年1月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白庙镇安宁**村**组**号,现住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至9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经预谋后,租用鲤城区**街**号民宅开设赌场,雇蔡某某、许某某分别负责抽水、看场、望风等,纠集苏某某、周某某、洪某某、彭某某、陈某丙等人,在上述地点,用扑克牌做赌具,采用“二支比”、轮流坐庄的赌法进行赌博,赌资每注人民币至少10元,上不封顶,如闲家抓到“目鱼”,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即按赌资30%的比例进行抽成,从中抽头渔利,至被查获时共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
2020年9月18日,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民警在该赌场共查获参赌人员27人,缴获赌资共计人民币122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工作说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证人林某某、苏某某、彭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笔录,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磊璇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起诉书》副本十三份
5.《量刑建议书》四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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