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204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路**号**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路**号**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陈某甲招募被告人陈某乙,在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柳南小区*幢*梯*室代理赌博网站—喜运网(XIYUN 28,境外服务器)的游戏币(乐豆)充值及兑换业务,采用充值收取网站返点(金额的2%)、兑换收取赌客手续费(金额的1%)的方式从中获利。现查明,被告人陈某甲担任代理所涉及的赌资金额总计人民币1 400万余元。
2019年12月18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柳南小区*幢*梯*室被抓获归案。2019年12月18日8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乙在福建省南安市颍川路*号*幢*梯*室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支付宝信息、转账记录、销售记录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胡某某大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赌博网站仍担任代理,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共同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俊策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
2.侦查卷宗4册(内附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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