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Z18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街**号。2020年2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街**号。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李莎、值班律师林某某在场的情况下与两名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全案证据开示,两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2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伙同同案人霍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本区**镇**休闲会所滋事,手持棒球棍在会所大堂内打砸,并对会所老板邬某某和员工谢某某等人实施殴打。作案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因外伤致右股骨颈骨折,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邬某某因外伤致左肘部挫伤,面积达18.9cm2,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2020年2月2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同年4月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乙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志
检察官助理:唐舒敏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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