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85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21994********,苗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不锈钢装修,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乡**村**组,住佛山市南海区**村**区**号**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21993********,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乡**村**组,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村**坊**巷**号。2011年11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与张某某(另案处理)在2019年6月1日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排档吃夜宵期间因与隔壁夜宵店的人发生争执,陈某甲与陈某乙二人到附近商场购买了三把菜刀后返回宵夜档,陈某甲将其中一把菜刀交给张某某(另案处理)后三人一同前往隔壁的宵夜档,一同追砍对方,并在过程中砍伤被害人吴某某。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晶晶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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