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3日被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绰号小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乡**村**组,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陈某乙、被告人陈某甲与李某某、黄某甲等人在百里杜鹃管理区普底乡跑马村新发组被害人黄某乙家喝酒。因之前黄某乙的腊肉被盗,黄某乙在喝酒过程中就不提名的乱骂了一句脏话,陈某乙怀疑黄某乙骂自己就动手殴打黄某乙,陈某乙的兄弟陈某甲见状就帮陈某乙殴打黄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对黄某乙拳打脚踢,在殴打过程中陈某甲用黄某乙家里的木板凳殴打黄某乙的背部,之后二人在黄某乙家里找得一把菜刀和一把砍刀,又分别持菜刀及砍刀准备砍黄某乙,被在场的人员隔开,陈某乙遂将刀砸向黄某乙但未砸中。之后黄某乙在拿出手机准备报警时陈某乙又用菜刀比着黄某乙的颈部威胁不让黄某乙报警。后陈某甲和陈某乙离开现场。经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黄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黄某乙被他人打伤致右侧肩胛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信息等;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及告知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借故生非、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其轻伤,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及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又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礼刚
检察官助理 陈渭霖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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