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陈某甲,乳名“黑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灵璧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区**村**组。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乳名“白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3********,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灵璧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陈某乙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1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为建设龙车山生态园项目,未经村民的同意,多次实施擅自强行砍伐村民树木并变卖、强行占用或租赁村民土地、强行霸占村民池塘、强行迁移村民祖坟等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甲未经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人同意,擅自将其土地上种植的树木砍伐卖掉,后经索要才支付部分损失。
2.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甲未经被害人张某戊同意,擅自把张某戊家土地上种植的柳树、杨树、橡树(种植十几年)砍伐卖掉,后经索要仅支付张某戊500元人民币。
3.2017年10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未经被害人张某己同意,擅自将其家土地上30棵结果果树损毁,后经被害人张某己多次索要,仍未赔付其损失。
4.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未经张某庚同意,将其一亩一分多土地强行霸占用来建设龙车山生态园,因土地上的农作物被陈某甲、陈某乙用机器损毁致使土地无法耕种,张某庚后被迫同意将该一亩一分土地租赁给陈某甲、陈某乙使用,并多次讨要租赁费用,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至今未支付2016年、2017年租赁费用。2018年5月份,陈某甲、陈某乙未经张某庚同意,又在其家七分土地上占用数厘土地用于拉院墙,后王某某(系张某庚妻子)到山上找陈某甲要土地租赁费,并与其理论自家土地被占用拉院墙一事,被告人陈某甲便与王某某发生争吵,并和张某庚发生撕扯。次日,被告人陈某甲到张某庚家支付占用其拉院墙地的1200块钱。
5.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未经张某戊同意,强行霸占张某戊一亩四分土地用来建设龙车山生态园,张某戊不同意将自己的土地租赁给陈某甲、陈某乙使用,并在白天上山阻止两被告人在其家土地上施工,陈某甲、陈某乙便在晚上趁张某戊不在时施工建设,后张某戊被迫将该土地租赁给陈某甲、陈某乙使用。自2016年至今,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仅支付张某戊500元土地租赁费用。
6.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租赁张某辛家一亩八分土地、张某壬家一亩七分土地,后陈某甲、陈某乙未经张某辛同意又将其六分土地强行霸占用于建设龙车山生态园。张某辛与张某壬向陈某甲、陈某乙讨要土地租赁费时,被陈某甲、陈某乙殴打三次,后经国土部门协调,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才把租赁张某辛、张某壬的土地费用付清,但至今未支付张某辛六分土地的损失。
7.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未经张某癸同意,将其家四亩三分土地强行霸占使用,张某癸被迫同意把土地租赁给陈某甲、陈某乙,但至今未支付张某癸租赁费用。
8.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未经张某乙同意,将其家一亩二分土地强行霸占建设生态园,张某乙发现后因惧怕陈某甲、陈某乙,被迫同意将一亩二分土地(九分、三分两块)租赁给其使用,未支付张某乙2018年至今的土地租赁费用。
9.2015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未经张某子同意,强行霸占张某子二分土地用来建设篮球场。2017年的一天,张某子和张某丑上山拉东西,张某子聊天说到陈某甲、陈某乙占村民土地拉铁丝网,会有人将其铁丝网拆扔掉,被张某寅听见后告知陈某甲、陈某乙,后三人上山找张某子,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持铁棍辱骂张某子和张某丑。后因违建,生态园内建设的房屋被城建局依法拆除,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又纠集七八个人到张某子家,质问其是否举报生态园内违建房子一事,导致房子被城建局强拆。
10.2015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未经张某丑同意,强行霸占其七分池塘养鱼,但至今未向其支付租赁费用。
11.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未经张某丙、张某甲同意,强行砍伐其家中树木,董某某(张某丙妻子)在现场阻止时,遭到被告人陈某甲辱骂,后和张某丙发生争执。过几天,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未经张某丙夫妇同意,又在其地里垫上煤渣并取土,董某某阻止时又遭到被告人陈某甲的辱骂。后董某某被迫同意将其家土地租赁给陈某甲使用,但被告人陈某甲至今仅支付900元钱租赁费用。
12.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未经张某甲同意,将其五分土地上庄稼损毁,张某甲不敢找陈某甲、陈某乙理论就去找张某卯,表明不同意租赁自己的土地,张某卯说会给张某甲钱,张某甲没办法才离开。2016年2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未经张某甲同意在其地内取土,张某甲发现后阻止,陈某乙说要租赁其土地,张某甲不敢理论便回家,后被告人陈某甲向其支付400元人民币土地租赁费。2016年年底,张某甲上山讨要租赁费,陈某甲、张某卯在场,陈某甲没理会张某甲,张某甲和张某卯发生争执,张某卯辱骂张某甲并想动手殴打时被陈某甲拉住,张某甲讨要无果离开。
13.2015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未经张某丁同意,将其五亩一分七厘土地强行霸占建设生态园,张某丁被迫同意,但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至今未支付租赁费用。
14. 2016年,张某辰回家过年发现其家三亩四分土地被陈某甲、陈某乙强占并在上面盖房子、栽树等,张某辰因土地已被强占,被迫同意租赁,但至今未收到租赁费用。
15. 2017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未经张某巳同意,把其土地用压路机压平,张某巳不同意将土地租赁给陈某甲、陈某乙使用,后经**区国土所强制要求恢复土地原样,陈某甲、陈某乙找刨地机器将其家土地恢复。张某巳在山上找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理论的时候遭到被告人陈某乙恐吓与殴打。
16.2017年10月18日张某己父亲去世办丧事时,因张某己不愿将土地租赁给陈某甲、陈某乙使用,被告陈某甲、陈某乙伙同张某午前往丧事现场闹事并辱骂张某己,被告人陈某甲打砸喇叭班台子,导致丧礼现场混乱无法进行。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张某午离开后,张某午又组织四、五辆渣土车自西向东从张某己家丧事现场一齐鸣笛示威通过,到山上后把渣土车一字排开将送殡上山的路堵上,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与张某午把带去的铁棍等凶器一字排开摆在堵路的渣土车前,用来恐吓张某己一家,不准其送殡上山,张某己惧怕遂带其家人披麻戴孝到县政府请求政府出面主持解决,后经派出所出警,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与张某午才把堵路的渣土车开走。
17.2018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张某午未经张某甲同意,把他家里一座祖坟移走,后张某未(系张某甲弟弟)找张某卯、陈某甲理论,但至今未回复。张某甲、张某未迄今未找到其祖坟搬到哪儿。
18.2018年年初,被告人陈某家未经叶某某同意,擅自把他家三座祖坟挖平。2018年年底,叶某某上山发现自家的三座祖坟被挖掘找不到了,叶某某多次找陈某甲、陈某乙、张某卯理论未果。后张某午在山上给叶某某家祖坟立起了三个坟头。
19.2017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未经张某申同意,把张某申家两座祖坟毁坏,后张某申找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质问土地被占以及祖坟被毁之事,陈某甲、陈某乙于一天晚上到张某申家砸门辱骂张某申,拒不赔偿损失。后经张某申多次索要,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才赔付张某申一万元作为祖坟被毁损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账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及委托合同、原**窑厂租赁土地延期使用合同书及土地面积名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张某酉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辛、张某壬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灵璧县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多次强拿硬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某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且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文字
检察官助理 张 露
2020年4月21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2. 诉讼、证据卷共柒册。
3. 证人名单。
4.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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