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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44********,瑶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4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41********,瑶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期审理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伙同陈寿荣(另案处理)三兄弟从2007年起多次以思和小学的土地是他们所有为由故意损毁思和小学围墙。2019年9月28日、10月14日、10月16日、10月17日,陈某甲、陈寿荣、陈某乙分别故意损毁思和小学围墙以及故意堆放数十捆“凉粉草”到思和小学教室内,造成思和小学围墙有约2平方米的缺口,学校无法正常开展教育活动,多名学生因恐惧停学。2019年10月14日,国安乡政府维稳副书记陆某某等工作人员到陈某甲、陈寿荣、陈某乙家中对其进行训诫过程中,无故遭陈某甲、陈寿荣撕拉殴打。

经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平南县国安乡思和小学于2019年9月28日、10月14日、10月17日被撬烂的围墙价格分别为280元、290元、3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土地权属相关文书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3.同案犯陈寿荣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莫某某、陈某丁、陆某某等人的证言;5.价格鉴定结论;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辩认笔录及照片;7.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世乐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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