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封开县,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镇**村**村,系**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镇**村**村,系**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19时许, 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汽车搭载陈某乙等人至本区茅岗路茅岗市场吃饭时,在茅岗路730号大院内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常某某发生口角。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及同案人陈某丙(另案处理)乘着酒意欲找被害人算账。他们回到发生口角的地方时,看见被害人停放在该处的苏JK****号牌小型轿车,为了泄愤,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遂用脚踢和拿铁管、吸尘器、铝制梯等物打砸该汽车,导致该车的车门、前后保险杠和挡风玻璃等部位损坏(经鉴定,直接损失为人民币4678元)。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广州市白云区大巷东街37号门前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月29日,被告人陈某乙接到公安人员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人陈某丙的供述;3.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4.证人李某某、陈某丁等人的证言;5.辨认笔录;6.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7.鉴定意见;8.勘验检查工作记录;9.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德清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联系电话1831279****,担保人陈某戊,联系电话1597526****;被告人陈某乙,联系电话1379462****,担保人周某某,联系电话1376090****。
2.本案案卷材料共4册,光碟4张。
3.本案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证据开示表》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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