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刑检刑诉〔2019〕70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院**号**房,住址同户籍所在地。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刑事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6日凌晨1时许,在茂名市茂南区**路**酒店一楼**店铺门前,被害人苏某甲与被告人陈某甲发生口角纠纷,被告人陈某甲持伸缩棍、被告人陈某乙用拳脚,随意殴打苏某甲、苏某丙、苏某丁,经鉴定,苏某甲、苏某丙、苏某丁受轻微伤,陈某甲、陈某乙未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陈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礼进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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