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路**号,现住址同上。2018年9月14日,因携带管制刀具被清镇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乡**村**组,现住清镇市**路**。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份至10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租赁顾某某位于清镇市星坡路育英巷14号的房屋,并容留杨某某、冷某某卖淫,每单抽取嫖资30元。后被告人陈某甲将所租房屋分两间给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乙负担部分房租。被告人陈某乙租房后,容留戚某某、高某某卖淫,并收取费用。同年10月23日,戚某某等人招嫖时被公安民警抓获。2020年3月2日,被告人陈某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查获经过、指认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顾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牟利为目的,各容留两名卖淫女卖淫,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陈某乙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磊
检察官助理 谢卓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 证人名单见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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