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武胜县**镇**街**号附**号,城镇居民。因吸毒,于2020年3月9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绰号“小癫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农村居民。因吸毒,于2017年9月8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20年3月9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二十日(未执行);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武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陈某乙电话邀约陈某甲吸食毒品,两人见面后,由被告人陈某甲提供居民身份证,陈某乙采用微信付款的方式提供开房费用,在武胜县沿口镇协亨酒店开好房间号为8319的房间,后陈某甲、陈某乙邀约周某某、杜某某、曾某某、冉某某、“海某某”先后来到武胜县协亨酒店8319房间共同吸食由陈某乙购买的毒品冰毒和麻古;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主动到武胜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承认指控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乙具有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长江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四川省武胜县**镇**街**号附**号,联系电话1559966****;.被告人陈某乙现监视居住,住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3699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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