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92********,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社区**队**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绰号:某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92********,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社区**队**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二人在浦北县**市场“**夜宵摊”处酒后互殴,同时也殴打劝架的人。泉水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置,经民警多次劝说两被告人不要在公共场所闹事,但两人不听劝阻。辅警谢某某和陈某丙对陈某甲强制传唤时,陈某乙先是以拉扯方式阻拦,后又用啤酒瓶掷向两名辅警,两名辅警见状只好放开陈某甲。之后,陈某甲、陈某乙每人持一个啤酒瓶追打两名辅警。增援民警来到后,陈某甲被当场抓获。次日凌晨,陈某乙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被浦北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为由行政拘留十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谢某某、陈某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梅丽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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