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公诉刑诉〔2019〕241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82********,汉族,中专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5日被仪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68********,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镇**路**号,住南充市顺庆区**街**号**栋**单元**号。因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于2019年4月4日被仪陇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5日被仪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车牌号为川R******的白色商务车行至仪陇县金城镇蛮子垭仪平路段时,仪陇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李某某示意陈某甲靠边停车接受检查,但陈某甲担心自己非法营运且车辆超员行为被查处,在驾车强行逃离现场的过程中,将执法人员李某某撞伤。后陈某甲继续驾车向前行驶,将站在驾驶室踏板上的李某某拖行一段距离后才将车停下。经鉴定,李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陈某乙获悉其雇佣的驾驶员陈某甲因非法营运被仪陇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查处的消息后,便驾驶车牌号为川R*****号黑色商务车赶到现场。被告人陈某乙到达后,将黑色商务车车头抵在运管执法车的后保险杠处,当其获知川R*****白色商务车将会被该局扣留的情况下,威胁运管执法人员要将白色商务车的天然气点燃,以此阻碍执法人员正常执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胜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仪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光盘5张、散页材料2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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