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认罪认罚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时间自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19日、2020年2月17日至3月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1月16日、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4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闽******二轮摩托车途经惠安县**镇**街村农业银行路口路段时,被正在该路段执勤的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东桥中队民警刘某某、协勤人员何某某、杨某某等人查获,因被告人陈某甲拒绝配合酒精吹气测试,同时为避免交通堵塞及其他意外,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陈某甲进行口头传唤,要将被告人陈某甲带上闽c1831号警车,被告人陈某甲用手拉着车门拒不配合上车,导致警车车门的密封条损坏(维修费用计人民币200元),执勤民警强制将其带上警车,被告人陈某甲剧烈挣扎反抗,手脚乱踢,踢中执勤民警何某某腿部几下、并导致民警杨某某手臂被挫伤淤青(经鉴定为轻微伤)。执勤民警要关车门时,被告人陈某甲用脚顶住车门,不让民警关门,并挣脱下车,躺在地上,引来周围群众围观。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的儿子)及被告人陈某甲的女儿等亲戚闻讯先后赶到事发现场后,将被告人陈某甲带至附近“艾艾屋”服装店休息喝水。东桥中队指导员林某某接警后带队到现场增援,劝说无果后决定对被告人陈某甲进行强制传唤。期间,被告人陈某乙等亲属为了不让执勤民警带走被告人陈某甲,采取推搡、拉扯等暴力方式进行阻扰,现场陷入混乱,民警无法顺利将其带离现场,围观群众越来越多,造成该路段交通拥堵。双方又僵持了十多分钟后,被告人陈某乙要求背被告人陈某甲上车去医院检查,执勤民警方用警车将被告人陈某甲带至东桥卫生所。当天17时许,东桥卫生所对被告人陈某甲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检出乙醇含量为71.46mg}100ml。

2019年5月28日晚18时许,被告人陈某乙在东桥卫生所被民警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2019年5月29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醒酒后被民警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林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惠公鉴(2019)158号伤情鉴定书、华闽司鉴(2019)毒(醇)鉴字第3754号鉴定书;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采用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一人轻微伤、警车损坏、交通堵塞及影响酒精含量测试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陈某乙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的幅度内处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经雅玲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