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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4********,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镇**村。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江苏省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镇**村。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江苏省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变造、使用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系陈某甲父亲)共同驾驶准驾车型为A2驾驶证的车辆跑运输,但陈某甲并未取得A2驾驶证。为解决此问题,2018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乙教唆陈某甲,让陈某甲将其胞兄陈某丙的A2驾驶证偷拿来,然后将驾驶证上的照片换成陈某甲的照片,从而进行套用,后被告人陈某甲按照陈某乙提供的方法实施变造行为并使用。2019年9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携带变造的A2驾驶证随车行驶至睢宁县**镇104国道**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查获;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陈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驾驶证;

2.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3.证人陈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变造能够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应当对共同犯罪结果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一心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72643****。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共计73页。

3.扣押的驾驶证一本。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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