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0〕301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原系苍南县城建监察大队苍南县重大能源项目建设管理中心党组成员,规划技术处处长,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住浙江省苍南县**镇**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23日被苍南县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同年9月24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曾用名:陈某乙谦),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浙江龙港中学职工(2015年7月至今兼任苍南县飞龙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住浙江省龙港市**路**号**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1月20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23日被苍南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同年9月24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以被告人陈某乙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事实
2013年以来,时任苍南县城建监察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陈某甲利用职务便利,指使被告人陈某乙收受章某甲(另案起诉)人民币30万元(以下币种同),另单独收受陈某己等人24.67万元,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1月至5月,章某甲、朱某某高为了钱库镇河滨花苑建设项目得到被告人陈某甲的关照,经商议由朱某某高先后将10万元、20万元现金交给陈某甲指定的人员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乙代陈某甲予以收受,陈某甲在日常监督执法中对上述违建项目予以关照。同年6月份左右,章某甲为了宜山镇环城花苑违建项目得到陈某甲的关照,许诺给陈某甲参股,并由陈某乙出面与章某甲对接,陈某乙将章某甲送给陈某甲的其中20万元受贿款及自筹的30万元合计50万元作为入股环城花苑的资金。2015年4月,被告人陈某乙收到章某甲退还本金50万元及分红款25万元,其中陈某甲获得分红10万元。2017年至2018年,陈某乙将上述30万元受贿款及10万元分红款陆续交给陈某甲。
2、2015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负责全县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职务便利与陈某乙入股苍南县飞龙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简称飞龙公司),二人经商议由陈某乙出资140万元左右入股飞龙公司占股30%,陈某甲未实际出资挂在陈某乙名下占股10%。陈某乙入股飞龙公司后,任飞龙公司总经理参与公司日常运营,陈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在飞龙公司的日常运营中予以关照。2019年2月份,陈某乙陆续将20万元分红款交给陈某甲,陈某甲予以收受。2020年年初,陈某乙向陈某甲提出将一间房开公司抵给飞龙公司的商品房(龙港新鸿中心广场)转给陈某甲,作为分红款,陈某甲同意。后因飞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懂将该商品房以140余某甲价格出售并将房款用于公司经营投入,陈某甲因此未得到该商品房。
3、2014年3月份,陈某己等人租用了玉苍钢业有限公司位于苍南县工业园区内的工业用地创办了苍南县亿通驾校。因驾校内存在违章建筑被多次举报。2014年7月份,为得到被告人陈某甲对亿通驾校违章建筑的关照,陈某己帮陈某甲购买了一辆橙色大众POLO轿车,陈某己购车实际支付126700元,仅向陈某甲收取8万元购车款,陈某甲明知该车实际市场价的情况下未提出异议,陈某甲实际收受陈某己46700元,后陈某甲在日常监督执法中对亿通驾校的违章建筑予以关照。
二、滥用职权事实
2008年以来,苍南县原城建监察大队陈某甲(历任中队长、副大队长、大队长)利用其负责全县违法建设查禁的职权,在苍南县钱库镇河滨花苑、宜山镇环城花苑及苍南亿通驾校违法建设过程中,明知上述建设中存在违规改变土地用途及未批先建、超占地面积、楼层加盖等违法建设行为,为了谋取私利,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放纵违法建设,从中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主要事实如下:
1、2008年左右,章某乙等人购买了宜山镇苍南酿造有限公司老厂房,后将该厂房改建为住宅套房,现称宜山环城花苑。2008年下半年,章某乙为了宜山环城花苑违法建设项目得到被告人陈某甲关照,通过其儿子章某丙(另案处理)拉拢陈某甲入股该项目。陈某甲入股后明知该建设项目未经相关审批手续,仍不履行监管、查处职能,放纵违法建房行为。由于陈某甲的上述行为,致使环城花苑违章房在2009年年底左右顺利建成1幢8间6层的住宅套房(即环城花苑A幢)并对外出售,陈某甲因此获利46万余元。2014年6月初,章某甲等人接盘环城花苑项目后续建设,继续拉拢被告人陈某甲入股,陈某甲入股后利用职权继续放纵环城花苑项目违法建设,致宜山环城花苑得以建成2幢12间7层楼的住宅套房并对外出售,陈某甲因此获利10万元。经查,上述违法建设行为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为3135.70平方米,违章建筑总面积为9589.9平方米。
2、2008年左右,章某乙等人收购了原温州爱德标准件有限公司位于钱库镇公园路23号的厂房,将厂房改为住宅套房,现称河滨花苑。2009年3月左右,章某乙为了钱库镇河滨花苑违法建设项目得到陈某甲关照,又通过其儿子章某丙拉拢陈某甲入股该项目。陈某甲入股后,明知章某乙等人未办理相关建造许可审批手续,仍不履行监管、查处职能,放纵违法建设行为。致使违章建筑河滨花苑A幢、B幢在2010年下半年顺利建成,陈某甲因此获利13万元。之后,章某甲等人又接手该河滨花苑违法建设项目,2014年左右,章某甲为了河滨花苑违法建设项目得到陈某甲的关照,向陈某甲行贿30万元,陈某甲收取贿赂后,利用职权继续放纵河滨花苑的违法建设,致使河滨花苑得以建成店面42间、套房约68套。上述违法建设,群众反映强烈,且相关违法建设问题被浙江电视台《今日聚焦》栏目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查,上述违法建设行为非法占有土地6607.50平方米,违章建筑面积10710.25平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家属已经代为退出陈某甲所有违法所得共计124.1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人员基本情况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苍南县住建局党组文件任职的通知、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及交易凭证、自述材料、协议书、房屋买卖协议书、定金收条、转账照片、营业执照及公司登记情况、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房屋租赁合同、申报材料、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关于印发下属事业单位和排除机构职责的通知、媒体曝光材料照片、苍南县信访局信访事项登记表、关于朱某某爽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股权确认书、合伙投资协议书、暂扣款凭证、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甲、朱某某高、李某甲懂、黄某某、李某乙、余某丙、林某某、陈某己、陈某甲架、徐某某敏、王某某、杨某甲、章某丙、吴某甲、章某乙、陈某庚和、杨某乙、朱某某爽、吴某乙的证言及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4.视听资料:媒体报道相关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陈某乙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均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陈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不履行职责,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对被告人陈某甲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乙在受贿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星
检察官助理:蔡智博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补充材料中光盘一份、估价技术报告七册;
5.换押证二份、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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