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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危险驾驶案)_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住阜宁县**小区******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系被告人陈某甲父亲,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5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住阜宁县**小区**期**幢**车库。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下午,罗某某因遭到被告人陈某甲殴打而报警。阜宁县公安局民警缪某某、刘某某、辅警吴某某、唐某某等人出警。

在罗某某经营的足浴店门前时,被告人陈某甲酒后一来到现场,即冲向并纠缠缪某某,被吴某某、唐某某等人控制。随即酒后的被告人陈某乙来到现场,辱骂执法人员,阻挠执法。缪某某对被告人陈某甲四口头警告并传唤后,被告人陈某甲仍置之不理,决定对其强制传唤。在上警车时,被告人陈某甲拒不配合,脚踢唐某某、吴某某,被告人陈某乙拳击唐某某、缪某某,致唐某某、缪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阜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门诊病历、被损坏的手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阜宁县公安局拍摄的现场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共同实施妨害公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正权

2020年10月21日

检察官助理:肖月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阜宁县**小区**期**幢**室,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在阜宁县**小区**期**幢**车库。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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