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陈某甲(自报),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2017年10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5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自报),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福建省寿宁县**乡。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6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间,郑某甲(另处理)与郑某乙(另案处理)经合谋后,未经“贝朗”及“BRAVAT”注册商标所有人贝朗(中国)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街**路**号**号**房**楼**楼)同意及授权,先后委托经营陶瓷洁具的被告人陈某甲和经营卫浴五金产品的被告人陈某乙分别生产假冒“贝朗”及“BRAVAT”商标的陶瓷洁具和卫浴五金产品,供货给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江苏省南京市**地产项目。期间,经郑某乙先后多次联络及订货、验货等,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分别在广东省潮州市广东**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等处组织生产大量假冒“贝朗”及“BRAVAT”商标的马桶、卫生间台盆等陶瓷洁具和淋浴花洒混合器、洗手盆龙头等卫浴五金产品,再分批通过物流运送至南京**地产项目进行安装。截止案发,上述陶瓷洁具和卫浴五金产品已全部供货并安装完毕。
经查,郑某甲、郑某乙团伙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人陈某甲支付货款共计115.36万元;向被告人陈某乙支付货款共计8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单位委托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姗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6册,含光盘17张,U盘1个。
3.破案后,依法扣押作案工具手机、电脑、激光打印商标机器等一批(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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