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37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庄,住址同上。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庄,住址同上。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11月23日至2019年12月7日)。二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3月,孔某某(另案处理)将穆某某介绍给其上线被告人陈某甲,在陈某甲等人的帮助下,穆某某用虚假不动产证等手续在文明路与解放路交叉口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功骗提住房公积金67000元,穆某某共支付给陈某甲等人8000元好处费。陈某甲从中参与获利。
2、 2019年年初,孔某某将袁某某介绍给其上线被告人陈某甲,在陈某甲等人的帮助下,袁某某用虚假不动产证等手续在文明路与置地大道交叉口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功骗提住房公积金40000元,袁某某共支付给陈某甲等人6500元好处费。陈某甲从中参与获利。
3、 2018年10月,孔某某将方某某介绍给其上线被告人陈某甲,在陈某甲等人的帮助下,方某某用虚假购房合同等手续在纬一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功骗提住房公积金82100元,方某某共支付给陈某甲等人10000元好处费。陈某甲从中参与获利。
4、 2019年3月,顾某某(另案处理)将董某甲、耿某某*妇介绍给其上线被告人陈某甲,在陈某甲等人的帮助下,董某甲、耿某某*妇用虚假不动产证等手续在文明路与解放路交叉口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功骗提住房公积金146900元,董某甲、耿某某夫妇共支付给陈某甲等人16000元好处费。陈某甲从中参与获利。
5、2019年3月,耿某某(另案处理)将赵某甲介绍给其上线被告人陈某甲,在陈某甲等人的帮助下,赵某甲用虚假不动产证等手续在文明路与置地大道交叉口的公积金提取点成功骗提住房公积金55000元,赵某甲共支付给陈某甲等人5000元好处费。陈某甲从中参与获利。
6、2019年3月,耿某某将赵某乙介绍给其上线被告人陈某甲,在陈某甲等人的帮助下,赵某乙用虚假不动产证等手续在文明路与置地大道交叉口的公积金提取点成功骗提住房公积金约80000元,赵某乙共支付给陈某甲等人7000元好处费。陈某甲从中参与获利。
7、2019年4月,耿某某将王某某介绍给其上线被告人陈某甲,在陈某甲等人的帮助下,2019年5月,王某某用虚假购房合同等手续在确山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点成功骗提住房公积金57000元,王某某共支付给陈某甲等人7000元好处费。陈某甲从中参与获利。
8、2018年4月,被告人陈某乙在明知申某某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情况下,帮助申某某用虚假不动产证等手续在确山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点成功骗提住房公积金,申某某共支付给陈某乙等人1000元好处费。陈某乙从中参与获利。
9、2019年2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刘某某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情况下,帮助刘某某用虚假不动产证等手续在文明路与解放路交叉口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点成功骗提住房公积金27000余元,刘某某共支付给陈某甲等人3000元好处费。陈某甲从中参与获利。
10、2019年3月,李某某通过中介人员将身份证信息发送给张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再将李某某的信息发送给叶某某(另案处理),叶某某又将李某某的身份证信息提供给其上线被告人陈某甲,在陈某甲等人的帮助下,李某某用虚假不动产证等手续在文明路与解放路交叉口的公积金提取点成功骗提住房公积金173300元,李某某共支付给陈某甲等人17300元好处费。陈某甲从中参与获利。
11、2019年3月,叶某某将董某乙介绍给其上线被告人陈某甲,在陈某甲等人的帮助下,董某乙用虚假不动产证等手续在文明路与置地大道交叉口的公积金提取点成功骗提住房公积金约24万元,董某乙共支付给陈某甲等人约15000元好处费。陈某甲从中参与获利。
综上,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共伪造四枚国家印章和七枚公司印章,被告人陈某乙伙同他人共伪造四枚国家印章和一枚公司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假不动产证、假购房合同等;2.证人孔某某、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 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帮助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及公司印章,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与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瑞
2019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均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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