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二人非法拘禁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8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温某某(已判决)、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乙与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经常在许某某(已判决)经营的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路**养生馆打麻将,温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从监控视频发现张某某带领一帮人到该处打麻将后,将麻将换成可以用隐形眼镜看牌的麻将,作弊赢了他们好多钱,温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与许某某商量再约张某某过来打麻将后揭穿他并让他赔钱。2018年12月28日21时许,张某某如约到**养生馆打麻将,许某某叫来陈某丙(已判决)、崔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已判决)等人,陈某丙、徐某某对张某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未达轻微伤)、威胁,并逼迫其刷卡转账3.1万人民币到许某某账上。张某某在他们的逼问下,承认被害人朱某甲(外号:朱某乙)也参与作弊赢钱,许某某约来朱某甲,陈某丙、崔某某、温某某将其控制、殴打、威胁,一起将张某某、朱某甲一起带到**水库,后有带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路**会KTV**包房,强迫朱某甲微信转账2万元人民币给许某某,强迫张某某写下一张借温某某7万元的借条后,温某某将张某某小汽车(粤L28****,**色,丰**拉)押在**路**会KTV旁,并扣押了其车钥匙,后释放两受害人。第二天陈某甲将车还给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等;2.书证: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同案犯温某某等四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和朱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未达轻微伤;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索取赌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采取殴打、恐吓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玮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现在取保候审。陈某乙联系电话:139*******,保证人陈某丁联系电话:139******36;陈某甲联系电话:139******02,保证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37******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