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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3人滥伐林木案)_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48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鹿某某,住鹿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8年4月25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鹿某某,住鹿某某**镇**村**屯**号之二,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8年4月25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鹿某某,住鹿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8年4月25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丙、陈某甲、陈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合伙分别以人民币2300元和4500元的价格购买了鹿某某**镇**村**屯钟某甲、钟某乙两户村民种植在**屯**岭的杉树、松树、速生按林木。2017年9月4日至7日,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三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油锯、柴刀到对门岭砍伐购买的林木。经聘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对门岭上被滥伐的林木数量进行实地勾图测算,滥伐林木蓄积量为19.01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佳宁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485号

被告人陈日基,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鹿某某,住鹿某某寨沙镇寨沙村石排岭屯90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8年4月25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利强,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鹿某某,住鹿某某寨沙镇寨沙村石排岭屯83号之二,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8年4月25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海基,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鹿某某,住鹿某某寨沙镇寨沙村石排岭屯83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8年4月25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海基、陈日基、陈利强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4日,被告人陈日基、陈利强、陈海基合伙分别以人民币2300元和4500元的价格购买了鹿某某寨沙镇河岭村钟家屯钟家琪、钟海宴两户村民种植在钟家屯对门岭的杉树、松树、速生按林木。2017年9月4日至7日,陈日基、陈利强、陈海基三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油锯、柴刀到对门岭砍伐购买的林木。经聘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对门岭上被滥伐的林木数量进行实地勾图测算,滥伐林木蓄积量为19.01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日基、陈海基、陈利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莫佳宁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日基、陈利强、陈海基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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