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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盗窃案)_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5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3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新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村**组,198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新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新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丙,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3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新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涉嫌盗窃罪案,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在理解和接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现本院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盗卖新丰县地方公路管理局种植在新丰县**镇**村**坳至**村路段公路两旁的绿化桉树,一共卖得人民币5565元。经新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桉树的价格为人民币伍仟柒佰捌拾肆元整(¥5784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能够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雷雨兰

                                               检察官助理 陈嘉琪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件侦查卷宗3册、证据目录1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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