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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8********053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4日,因无羁押必要,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8********053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8********051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

陈某乙、陈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3时左右,家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号的杨某某在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KTV116包厢玩耍,之后进入陈某甲等人的115包厢并对包厢内一女子动手动脚,陈某甲看不惯杨某某的行为便推杨某某出115包厢,在出到115包厢门口处杨某某打陈某甲一拳,陈某甲被杨某某打到在地,陈某甲起来后将杨某某殴打。陈某甲被人拉开后,杨某某在115包厢门口过道谩骂。陈某甲与陈国峰、陈某乙三人便在115包厢门外和过道处再次殴打杨某某。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同年6月10日、6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三被告人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忠胜

2020年8月17日

附:

1.三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方式:187****4412、157****8078、139****0450。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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